周立太律师
23-05-04 08:29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最高法院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承包纠纷解决方式寻求救济,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本案中,各方对争议耕地的所有权归和合经济社集体所有并无争议,张松伶认为其已迁入和合经济社,第二轮土地延包期间和合经济社从张万娣户收回争议耕地并调整给其承包经营,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承包纠纷解决方式寻求救济。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东源县政府将本案作为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超越法定职权。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018号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