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3-05-10 18:14 微博认证:法治日报社官方微博

【#在视频平台辱骂他人被判赔偿并道歉# #谩骂诋毁他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与对方产生矛盾,气不过便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公布对方真实姓名、住址,还发布恶言恶语、谩骂诋毁的内容,这样的行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侵权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两年前,老彭和老程因一次经济纠纷产生矛盾,两人关系降至冰点。2022年1月起,老彭不断通过当街辱骂、在公共区域贴小广告等方式辱骂老程,在爆发一次严重的冲突之后,老彭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但老彭并未知错改错,6月起,老彭在某视频平台注册了一个账号,发布数条谩骂、侮辱老程的动态,并在评论区公布老程的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给老程的生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老程不堪其扰,遂至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老彭,要求老彭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老彭使用某视频平台发布侮辱、贬损老程的信息,由于该平台具有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征,有可能传播到与老程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同事、朋友及其他关系的群众接收范围内,易引发不知情群众对老程的猜测和误解。老彭的行为侵犯了老程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院判决老彭以书面形式向老程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酌情确定老彭赔偿老程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文明上网、理性表达,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何启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