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轴:欠缴1012元拘留15日? 哪位法官雪藏了我那额外的5082元?》
追求真理的道路上荆棘满地、尽显沧桑,但我一定坚持实事求是,不造谣、不传谣,为法制社会,为普通百姓,做出一个完整经典的案例!
至今为止,长宁法院未能指出唐爽发表的微博,究竟哪一条是歪曲事实?究竟哪一条是不实消息?
现在我们回顾一下,所谓唐爽有1012元利息未按时向长宁区法院缴纳的时间轴。大致梗概是,长宁区法院说“唐爽全部未履行!” 哪知道唐爽找到了一张去年的8050元的单据。
然后长宁区法院又改口说:“虽然有8050元,但还有1012元没执行,所以拘留15日!”哪知道唐爽又找到了一张去年的5082元的单据。
这难道是一开始就设好的无解之题?
• 去年2022年12月6日长宁区法院执行庭立案
• 一天过后的12月7日,长宁区法院向唐爽出具立案通知书,阐明唐爽需缴纳“8000元及后续利息和50元执行费”,但并未说明利息为多少,应该按照何种标准执行利息。
• 同一天,长宁区法院冻结唐爽在中国的账户,包括5082.42元人民币。
• 两天过后的12月9日,唐爽收到执行通知书。12月11日,唐爽向长宁区法院指定账户进一步额外汇款8050元。至此,长宁区法院实际掌握唐爽资金13132.42元。
• 四天过后的12月15日 下午1点46 分及三个月后的2023年3月1日 上午9点57分,唐爽两次致电长宁区法院法官,请求确认是否收到应缴金额,法官肯定回答,但决口不提还有多少金额需要补缴?
• 18天后的2023年3月17日10点4分~10点47分,长宁区法官与唐爽网络视频开庭。 10点14分~10点19分,唐爽向法官汇报并请求核实本人已执行的部分,包括应缴金额、已删贴文、已递交之道歉信。
关于金额部分,10点19分,法官及助理仅用了一句话确认收到唐爽的汇款,随即立刻将讨论话题转向了“删帖”和“道歉信”内容,闭口不提还有金额需要补缴。
10点45分,开庭结束时,法官、陶艾敏书记员和唐爽联合签署了一份的开庭笔录。笔录上明确说明:删帖义务还需要继续完成,道歉信还需要法官提供草稿后重新修改,但未曾提及还有多少金额需要补缴?
• 一个月后的4月17日,长宁区法院以“全部未履行”为由,将唐爽列为失信人。
• 九天过后的4月26日,多家大型媒体,根据长宁区法院上传网络的信息,报道唐爽“全部未履行”法院判决书内容。
• 五天过后的5月1~2日,唐爽发微博表示,媒体报道为不实内容,希望媒体向法官核实。唐爽已经被长宁区法院冻结5082.42元,然后又加汇了8050元人民币,而且唐爽已经完全完成删帖内容,那为什么长宁区法院还会发布“全部未履行”这样的不实信息呢?于是唐爽发布微博《哪位法官私藏了我的8000元?》,追问如果是“全部未履行”,那钱在哪里去了?
• 两天过后的5月4日,长宁区法院以唐爽尚有1012元未缴清为主要理由,对唐爽实施司法拘留15日顶格处罚,同时将其之前发布的 “全部未履行”的提法改口为“部分未履行”。
• 两天过后的5月6日,唐爽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复议。
• 四天过后的5月10日10点~11点12分,长宁区法院传唤唐爽再次开庭,理由为确定唐爽递交给上一级法院的复议书是本人所写。期间,法官关于1012元利息提供了3种不一样的解释:
说法一:法官先是坚持强调法院去年12月7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阐明利息数额为1012元。但唐爽告知法官:“您可以再看一眼!” 法官再看一眼后,沉默了3分钟,未给出说法,无下文。
说法二:唐爽请教法官:“为什么在我们的2次通话、3页通知书、40分钟庭审中,法官只强调收到款项、需要进一步删帖、修改道歉信,但对1012元这种能够导致拘留15天顶格处罚的巨款,却只字不提”。法官说:“法官没有义务提醒你!”
说法三:法官稍后再次改变说法:“公民有义务知道利息的标准是多少!” 唐爽问道:“每家银行每天、每秒的利息都不一样,这是常识。长宁区法院如果不明确告知利息计算标准,我们老百姓没法猜呀!“ 法官沉默,亦无下文。
但最关键的漏洞是,长宁区法院明明有5082元的冻结款,却不选择直接执行1012元,而是选择执行司法拘留15天。也就是说,法院把唐爽的所有账户全部冻结,然后又要唐爽继续支付金额,然而因为账户冻结又无法支付,然后法院便以唐爽不支付为理由拘留15天!
从一开始,这仿佛就是一个无解之题! 逻辑上理解,不是唐爽少付了1012元,是法院额外还多冻结了唐爽4070元。
那我不禁要问:(1)哪位法官雪藏了我那额外的5082元,从而生造出了一个1012元的拘留理由?(2)长宁区法院这种操作手法只是针对唐爽,还是对老百姓一贯就是这样的?
其更具疑惑之内容,若有机会,于此处或他处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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