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贱小黄狗 23-05-29 00:28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结论: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未定
无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系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原因行为)若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则直接有效,但是因物权有时会发生变动,也有时不发生变动,故物权变动(系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结果行为)效力未定。

(二)理由
1.根据《民法典》第215条之规定,债权行为的效力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是相分离(即债物两分)的。

2.根据《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买卖合同通常只要符合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这三个一般生效条即有效;

当事人无处分权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会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3.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之规定,在无处分权的场合,我们应先判断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若构成,则买受人原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物权发生了变动。

若不构成,也不意味着买受人就一定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原因在于:

(1)在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若有处分权人追认了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注意:负担行为无须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自己在物权变动之前取得了处分权,则买受人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物权亦发生了变动。

(2)若有处分权人拒绝追认且无处分权人自己亦未能取得处分权,则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此时物权未发生变动。

4.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之规定,在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因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故买受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