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尼根狂欢日
23-06-01 03:27 微博认证:人文艺术博主

在那些赫然对“中国妇女解放只关心国家话语,不关心女性性别处境”的指责里,我常常感觉到惊涛骇浪的愤怒。

我后来明白,他们并不是真的想关注事实、关心情况、为其努力。他们只是想指责。他们在指责里塑造自己的主体性。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如何依托生产合作社推动农村妇女参加劳动、解决妇女生产生活困难以及保障妇女的经济政治权利从制度层面进行了全面规划。如:社章第2条规定合作社的劳动产品分配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第34 条要求,“规定每个社员应该做多少劳动日的时候,要注意社员的身体条件,照顾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和参加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第51条规定,“不使孕妇、老年和少年担负过重和过多的体力劳动,并且特别注意使女社员在产前产后得到适当的休息。”第52条规定,“提倡家庭分工、邻里互助、成立托儿组织,解决女社员参加劳动的困难”,“女社员生孩子的时候,酌量给以物质的帮助。”第61条规定,“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要占有一定的名额,在合作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当中,至少要有妇女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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