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五号 23-06-01 09:49
微博认证:汽车博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个人没有释法权,我说了也不算,但我总有评论一下的权利。

这个法条的用词是擅自更改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会被处罚。

怎么确定一辆车的外形是否合法我不知道,但我觉得最起码工信部申报过的选装件,通过后期更换,不能说是擅自改装机动车外形吧,比如比亚迪仰望u8工信部申报里有轮胎尺寸有两种,也有20和22寸多种轮毂样式可选,这车上市了后,车主20寸轮毂换成原厂22某个样式,轮胎换成275/50/r22,判人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可笑吗?

还有这个已登记有关技术数据,工信部新车申报目录上的信息算不算已登记有关技术数据?从车管所柜台查的进口车公告上的信息算不算已登记有关技术数据?如果实际判定违法改装以工信部申报目录或者进口车公告信息为依据,那其实就算是实现雷军适当放开改装的提案了,如果以随实车走的一致性证书这些,那就是永远没影儿的事。以哪个更科学,大家心里有数。

还有人扯什么你自己换假冒伪劣轮毂,既然现在换同规格轮毂都不用申报,说明没人替你操这个心,你也不用替别人操这个心,歇歇吧。

不合理就是不合理,道理越辩越明。

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