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 【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环保负责人应与企业一并受罚——陈某某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纠纷案】“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陈某某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包装印刷公司未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完成验收便投入使用,遂于2021年8月19日对该公司的环保负责人陈某某处罚款9.5万元。陈某某不服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包装印刷公司的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除依法追究公司行政责任外,对公司环保主管人员陈某某处以罚款9.5万元,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处罚违法企业的环保负责人,有利于督促企业环保主管人员履职尽责,促进企业环保合规,积极构建企业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