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律爱吃法条
23-06-10 18:16

问:追索劳务报酬时能主张利息损失吗?

答:司法实践中有支持也有不支持这一项请求的判例,但是大多数法院的观点是倾向于支持这一项利息损失的请求。

一、支持利息损失。

玉州区人民法院(2022)桂0902民初9606号案件中,原被告对于劳务报酬即使有<工资支付协议>的书面约定,但是依然没有支持原告关于劳务报酬的利息损失请求,该院认为:

“关于劳务费应否计算利息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李某某主张支付尚欠劳务费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支持利息损失。

对于支持的判例则又会产生利息损失起算点的实务分歧,而关于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被告双方没有关于劳务报酬任何的书面约定。

第二种情况,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务报酬的书面约定,但是未约定劳务报酬的支付期限。

第三种情况,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务报酬的书面约定,也约定了劳务报酬的支付期限。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上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0125民初2907号案件中认为: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吴某某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支付劳务报酬给原告,但经原告起诉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这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诉请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因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利息计付标准,也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故利息应从起诉次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来计付...”。

也即在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从起诉那天开始计算劳务报酬的利息损失。

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横州市人民法院(2022)桂0181民初3065号案件中认为:

“...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劳务工资6000元,被告未对此提出抗辩,本院对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所欠的款项予以确认。被告未确定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主张被告支付...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因拖欠劳务工资,给原告造成实际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劳务报酬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也即,该种情况下依然要从起诉那天开始计算劳务报酬的利息损失。

对于第三种情况,根据全州县人民法院(2022)桂0324民初85号案件中认为:

“...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自愿出具欠条一份,数额、还款期限明确。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给付劳务报酬的义务,现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的主张被告给付26000元工程款(即劳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劳务费的行为,势必导致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因此其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亦予支持,起算日期为欠条载明的逾期日期,即2021年12月21日...”。

也即,这种情况下完全按照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即可。

对于这个问题,香律也倾向于支持劳务报酬的利息损失主张,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可以明确,在双方都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另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及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劳务合同虽然确实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支持劳务报酬利息损失的主张,但是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内容可知,劳务合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是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买卖合同是明确了利息损失的标准。

但是香律关于劳务报酬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却有不同于上述案例的观点。

对于没有任何书面约定,或者有书面约定却未明确劳务报酬支付期限的,香律一律认为劳务报酬的起算点在于劳务完成后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因为香律认为根据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点,在劳务完成那一刻,劳务者已经完成了合同的义务,因此此时对方就产生了劳务费付款的合同义务,此时就是对方付款期限的确定。

而对于有书面约定劳务报酬付款期限的,则是双方合意变更了付款期限,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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