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来没去过NYC 23-06-13 10:55
微博认证:微博young计划成员 法律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成都地铁男子偷拍女生后当面删掉#
[话筒]罗翔老师谈偷拍:
偷拍女生裙底,在出租房安放针孔摄像头偷拍他人隐私活动,这些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类似行为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这毋庸置疑。《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以处10日行政拘留。但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则不无争议。

偷拍行为在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被规定为犯罪。最早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是1996年的《瑞士联邦刑法典》。21世纪之后,随着拍摄技术尤其是手机拍摄的普及,偷拍行为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偷拍行为一般可以区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其中手段行为可能适用《刑法》第284条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只是使用手机进行拍摄,那就很难以此罪论处。事实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非法”也缺乏符合《刑法》第96条的前置法规定,缺乏处罚的前置法依据。至于目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偷拍的图片、视频进行传播,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侮辱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传播行为,只是自我欣赏,那就无法构成上述犯罪。因此,上述行为能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成为一个必须思考的问题。

首先是识别性问题,也即私密活动或私密部位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是否可能识别出具体的自然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的已识别和可识别的分类方法,如果偷拍人知道被偷拍者的身份,那么所获得一切信息都属于已识别的个人信息。其次,偷拍行为本身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私密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说的敏感个人信息。偷拍者所获取的私密信息具有伤害他人的巨大危险,足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偷拍行为本身可以解释为和“出售、提供、窃取”具有等价性的“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行为。如果达到数额标准,完全可以评价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偷拍人不知道被偷拍者的身份,如在商城、地铁偷拍隐私部位,若同时记录了他人的脸部特征或其他可以识别特定自然身份的信息,如学校校服、说话声音,这也属于具有识别性的私密信息,偷拍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外,如果偷拍人将上述信息发送到社交平台,那既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提供行为,还同时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侮辱罪。

发布于 中国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