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业主墙上私开门窗 法院判令恢复原状】邓某是一小区临街门面业主,门面内经营茶馆,为方便小区内居民来茶馆消费,邓某私自在面向小区的一堵墙开设了两扇门和四扇窗。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出面制止未果,便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业主封堵门窗洞口,恢复原状。邓某则以其在自家房屋外墙上开设门窗不违法、物业公司无权过问等理由,拒不恢复原状。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职责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邓某在房屋南墙上开设两扇门及四扇窗的行为,已违反民法典、《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2023年3月,法院依法作出了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的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不得单独使用或占有外墙,不能在外墙设置物品或者加以利用,禁止对外墙擅自改变颜色、图案、改动等,也不得随意搭建、装置某种凸出设施设备,比如防盗窗、防晒棚等,以影响整栋建筑物的美观。
在本案中,业主邓某在外墙私自开设门窗,是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邓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小区物业公司要求邓某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是行使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应予支持和肯定。(来源:@赫山法院丨作者:张跃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