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再审反复和法官(合议庭的审判长也是法院的庭长)电话沟通,我们想着在适用一审程序一次性解决纠纷了,但是再审不审新诉求,这个是基本法理。
我们反复沟通想根据民诉司法解释252条有几种情况可以增加诉讼情况,事实上我们认为符合该司法解释。
因为是和庭长沟通,而且是想说服法官我们符合特殊的情况的,沟通过程中姿态都比较低[笑cry]
我:法官,我这刚过法考,想请教您下,我看看了下252条中第三种情形的确符合我们这个情形。
法官:你这个另案去诉讼吧。
我:但是您知道目前我们缺少另案诉讼的基本条件,这个情况您考虑考虑,的确无法另诉解决。
法官:那提交一份书面代理意见吧。
书面意见提交5天后
法官:你们说明这个情况的确应该考虑,书记员这几天和你们约时间再开一次庭。
我:yes!!!!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