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 23-06-1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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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23卷(社会治理法治化文集)

李鹏宇:《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大数据法律监督》选读

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类型化的思维方式,这除了体现在“类案治理监督”上,同样可以用于数据治理以提升数据质量。一方面,可以将部分数据治理的模式推广到整个类型化数据上,形成主题数据库。在数据标准统一的基础上形成易于检索、碰撞便利的标准库和主题库,如毒品犯罪数据库、电信诈骗犯罪数据库、涉税犯罪数据库、集资类犯罪数据库等,充分联结监督需求与现有数据,把已有数据挖深。另一方面,建立专项监督数据库,以数据驱动数据。可将已开展的专项监督类型化,如检察机关已开展的“空壳公司”清理专项监督活动,通过梳理无税款、无社保缴纳等特点,调取一批具有监督针对性的企业信息、税务信息,这部分信息相较于海量的“纯数据”而言更具监督价值。类似的如对强制戒毒、司法网拍等的专项检察监督中积累的“初步排查数据”,均能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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