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抽奖获汽车一年使用权劵遭拒兑#,法院:商家未明示兑换需交费,应履约】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奖券纠纷案件。张女士参与某商场周年店庆的抽奖活动时,幸运地抽中了特等奖,奖品为某品牌某型号新能源型汽车一年使用权。随后张女士与该商场的工作人员联系兑换商品,商场一直没有给出答复,张女士遂将其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商场辩称该奖项应由提供汽车的第三方兑现,因此需要张女士支付2万元押金和使用期间的保险费,而张女士不愿意交纳,所以中奖车辆才一直没有交付。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奖券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抽奖活动前期宣传中对“中奖需支付押金及使用期间的保险费用”这一事项进行明示,故对商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张女士交付某品牌某型号新能源型汽车一台,并自车辆交付之日起给予一年使用权。@九派新闻 http://t.cn/A6pYnV4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