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皇叔刘校逢律师
23-06-27 18:40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主任 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辩护研究中心负责人

#实习律师[超话]#刑事诉讼中的“潜规则”
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会有一些法律之外的潜规则。比如,取保候审。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向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时,在很多情况下,承办人都会说,当事人不认罪,所以不能取保。似乎,认罪属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从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认罪作为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既然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认罪作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为什么办案单位经常以当事人不认罪作为不予取保的理由呢(当然,只能是口头拒绝的理由,他们不敢写在书面上)?这是因为,办案人员抓住了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尽早从看守所出来的急迫心理,想通过此种方式获取当事人的有罪供述。

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中,办案人员对于后面的员工、中层,经常和他们说,这个案件主要是针对老板的,只要你们好好配合公安机关,就可以办取保。于是,下面的人在很多情况下,就会“举手投降”。举手投降,如果实事求是的说,也就罢了,关键是很多时候,会违背事实,配合办案单位做虚假供述。

公安机关拿到下面的人的供述后,就会将其作为证明“老大”实施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而下面的人也会因为配合有功,被取保候审。

可见,将认罪作为取保的法外条件,其实是存在很大的弊端的。

除了取保候审存在潜规则之外,在刑事诉讼的其他环节,也存在潜规则,今后逐一给大家分享。(配图和主文无关)#律师[超话]# http://t.cn/R2Wxp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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