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律师胡梦蝶
23-06-29 10:43 微博认证: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胡梦蝶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香港居民去世后,引发的继承诉讼如何处理?

作为专注于处理内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务的香港律师——陈少彬律师,从以下4个方面来阐述:

1、死者去世未留遗嘱,如有多人具备同等资格可申请遗产管理书,而他们就申请问题存在争拗,应如何处理?
2、死者留有遗嘱,遗嘱是否有效?
3、遗产代理人是否侵害遗产的侵权诉讼?
4、遗产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大家先来看个案例。

此案牵扯到涉港的婚姻家庭、遗嘱继承等情况,尤其是香港当事人生前留下的遗嘱,不仅引发了一场财产争夺战,还要根据香港与内地法院判定,其遗嘱是否有效。

事情是这样的。

2014年,刘先生(香港当事人)在香港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关于把自己在内地和香港的所有财产全部留给现任妻子所生的儿子小乐。

并特别声明,这份遗嘱的相关问题,都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去处理。

立下遗嘱一年后,刘先生在香港离世,儿子小乐原本可以按照这份遗嘱约定进行,谁料发生了一场让人意想不到的争产风波。

刘先生生前和前妻刘红(化名)结婚后养育了三个子女,离婚后没有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处理,特别是刘先生遗嘱当中提到自己在内地的四处宅基地房产。

刘红认为,这四处宅基地房产虽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却是当时他们夫妻共同出钱建造,属于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有自己的一份。

基于此,刘红与小乐就名下的中国内地的不动产权属问题,引发了争议。

这起案件主要有两个争议点:

一是,从刘先生的遗嘱来看,他的涉案房产假如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那么他通过遗嘱指定任何人都有效;

二是,假如这些房产不完全属于刘先生,那么,遗嘱上关于不属于刘先生财产的这部分内容,可能存在问题。

因此,儿子小乐向广东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父亲刘先生坐落于广东省内四处的宅基地房产等权益,均归自己继承。

首先,法院需要查明案涉的四处宅基地是否属于刘先生与刘红基于原夫妻关系所共有的财产。

所以说,案件表面是一个不动产的权属争议,实质上它处理的是一个涉港婚姻财产关系的争议。

因为内地法律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香港法律实行的却是夫妻分别财产制。所以对于法官来说,该用哪种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是首要解决的问题。不动产之争议以不动产所在地之适用法律解决。

举出这个香港遗嘱继承的案例,主要是它涉及到香港与内地跨境遗嘱引发的继承诉讼情况,以及多段婚姻中夫妻财产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遗嘱是否有效的情形。

接下来,基于陈少彬律师分析的4点,我作个陈述,希望能帮助到涉港夫妻和涉港家族在发生继承诉讼时怎么很好地去应对:

1、死者去世未留遗嘱,如有多人具备同等资格可申请遗产管理书,而他们就申请问题存在争拗,应如何处理?

他们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让法庭决定谁可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高等法院亦有权委任《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以外的人士去管理遗产。

2、死者留有遗嘱,遗嘱是否有效?

在有关遗嘱的诉讼中,通常是一方持有遗嘱,依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以及遗产管理,而另外一方则主张遗嘱无效。

主张遗嘱无效的最常见理由通常是:遗嘱签署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需要两名年满 18 岁,又不是受益人或受益人配偶的见证人签署),或者遗嘱是伪造的,或者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不具备签立遗嘱的能力。

有关遗嘱的真伪,或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具备签立遗嘱的能力,通常会涉及由笔迹专家或精神科医生出具专家报告来证明,然后让法庭决定。

如一方对遗产继承有意见,有关人士可把一张“知会备忘”存入法庭,其有效期为6个月。知会备忘类似于一份通知书,以确保死者遗产管理书并不会在未有通知知会备忘登记人的情况下发出。[1]

3、遗产代理人是否侵害遗产的侵权诉讼?

如果遗产代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过程中侵害遗产,从而损害受益人的权益,则受益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重新任命遗产代理人,并剥夺现任遗产代理人的管理权,并向遗产代理人基于侵权要求损害赔偿。

4、遗产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在另外的一些诉讼中,争议的是哪些财产属于死者的遗产可供继承。这些争议源于并非所有在死者名下的财产都是属于死者的遗产;同样地,并非在死者名下的财产,也有可能是死者。

一直以来,两地法律实行不同,很多人遇到继承问题时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当事人还频繁奔波两地。

而且,涉港继承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较为复杂,很多情况下继承手续并非单靠内地或香港律师就可以独立完成,它需要两地的律师通力合作以及当事人的充分配合。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和香港梁浩然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资深顾问律师、首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陈少彬在跨境婚姻法律与实务方面达成专业合作。

如有疑惑,有问必答。#v光计划#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