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职_庞九林律师
23-06-30 22:07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超话主持人(可爱的法律超话)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问:在借据等债权凭证空白处签名,如何区分“见证人”“保证人”“共同借款人”?

见证人:是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

共同借款人: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若在借款人签名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若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或者在借款落款日期的下方空白处签名,一般认为不符合普通借条借款人的书写习惯,并结合借条内容及借款资金交付对象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签名人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签名正前方未明确标注保证人字样,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签名人系保证人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