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my蕉 23-07-1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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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私搭浮桥一家18口被判刑#
独立思考,合理质疑。
第四权这一波报道的疑点大全。

图1,最早凤凰网的新闻里有这么一段话,“2014年…搭建了一个浮桥”,“当浮桥建好的第二年…就…开始对桥进行罚款”,“在2015年和2016年…各交了一万元”。

然而,根据图2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被告人…建固定桥…建彩钢房和地秤”。

划重点!船体浮桥早在2005年就私建了。如果按照凤凰网报道的说法,浮桥建好第二年就罚款,那么罚款应该从2006年就开始?但实际上呢,罚款是2015、2016、2017三年。
而2015年是什么时间点呢,其实是被告建固定桥、彩钢房以及地秤后的一年!所以显然“2014年搭建浮桥…建好后第二年罚款”就是谎言造谣。

好,再来。图3,同样是凤凰网报道,说“后来水利部门…找了我…交这一万块钱,这桥就不给拆了。”

但是,图4,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要求他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刘洪波表示:“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察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与“群众举报”这一点所对应的,是在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见图5,“上述事实,被告人…全部供认,且有被害人…的证言,洮南市公安局扫黑办线索批转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水利违法案件呈批表、询问笔录、洮南水利局履行拆除义务催告书、信访材料…”。

上面这一段话显示,确实存在群众举报,有信访材料,且扫黑办受案。这又一次证明了原报道存在问题。

再回到图1,里面还有这么一段话,“据黄德义所说,过路的村民和路人根据根据车辆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个人意愿支付费用,一元到十元不等,并无硬性规定…附近熟悉的村民过桥都不用给我们钱的。”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并无硬性规定,为何要建造彩钢房和地秤?根据个人意愿付费,还需要专门建收费站、衡量车辆重量?

根据图2判决书所示,被告人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不仅仅是一家18口轮流坐站收费,甚至还雇佣了何某、刘某杰来收费,每月薪酬1000元。这一切看起来像是“无硬性规定”、“个人意志”付款吗?

判决书图6还说明了,“共计收费人民币52950元”,其中列举了19个受害人,就有总共4万余元收费。

这里有一个简单的数学问题:假设52950元仅仅是2014年冬建固定桥后,到2018年10月桥被拆除的四年时间收费所得,那么平均每个月只收入1103元。但注意了,被告人还要支付每个月1000块钱的薪酬,雇人看桥收费——是什么样的经济动机,让被告做出雇人的决定?光是雇人就已经没什么盈利了。在这里,我们是否可以合理怀疑,作为证据的52950收费所得,其实仅仅是一部分?

此外,根据央广网报道图7,“振林村…现在只剩20户左右常住居民”,而上文中占了被告收费所得大部分的受害人,恰好是19人。19人,20户,是巧合?
在这里,我们是否可以合理怀疑,村子里仅剩的20户人,恰好是举报的群众?而且他们这一部分日常的被收费,是可以比较容易取证的。而远道而来、偶尔路过的外乡人,付费完就走了,这种就不容易取证,所以最终判决书中只记录了52950元的收费所得。

再换一个角度想,村里只有20户人,被告人却有一家18口、并雇佣2人收费,这是什么场面?

之后第四权又报道,见图8,“据私搭浮桥当事人称…没架桥前溺亡22位乡亲,拆桥后溺亡10余人”,暗示桥的存在能防止溺亡,救人命。

但别忘了,根据图7报道,村子只剩20户人,而你拆桥是2018年10月,短短四五年间,就平均有一半村民家里有人溺亡?

另外,“架桥前溺亡22人”是从哪一年开始计算?举个例子,如果说是架桥前的20年时间内总共溺亡22人,那么平均每年溺亡1人左右。但拆桥后四五年溺亡10余人,就是平均每年溺亡2人以上,溺亡率翻倍了。是什么原因呢?是河道的水文条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吗?
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浮桥”和固定桥存在期间,是否确定无人溺亡?

最后图9,有第四权报道,“当地多位村民也称,现在去河对岸种地确实要多绕行70公里”。作为对比,上海虹桥到浦东只有56公里,北京大兴机场到石景山是66公里,广州到东莞60公里。
因无桥而绕路可以理解,但张嘴就是“绕70公里去河对岸种地”是不是过于离谱了?

之后有比较搞笑的点会继续更新。

发布于 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