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鲲刘律师
23-07-11 08:01 微博认证: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法律博主 超话小主持人(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逃税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包括两类行为主体、三种手段行为、一种目的行为和两个情节要求。
两类行为主体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身份犯)。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教唆、帮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参见刑法第404条),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纳税人主体的三种手段行为分别为: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2)不申报。
(3)根据204条,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符合其他要件的,也成立逃税罪。
一个目的行为,指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自己不符合退税条件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退税款。
两个情节要求,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注意: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等个人,擅自为单位实施逃税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自然人犯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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