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耘博士
23-07-12 18:15

【事出反常必有妖——我对黄德义“寻衅滋事”案的看法】
(原创 刘耘 刘耘博士 2023-07-12 18:05 发表于湖南)

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在流经当地的洮儿河上搭建浮桥,被罚款后未及时拆除浮桥并继续向过往行人收费,于2019年被洮南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此事在网络曝光后引发汹汹舆情。网民几乎一边倒地同情和支持黄德义,谴责当地政府不作为,法院枉法胡判。

我个人感觉事出反常必有妖。暂且撇开当地政府是否不作为,法院判决罪名和量刑是否妥当不谈,以我对农村基层工作和社会生态环境的了解,此事绝非如许多网友在看到相关报道后的第一时间做出的第一反应那么简单。

从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包括媒体采访的对立观点)看,此案有几个关键点应该注意并弄清事实:

第一,黄德义建桥是否属于公益性质。决定此案性质的关键是搭桥建桥有没有收费目的和行为。引发舆情后有接受记者采访的过往大车司机称每次过桥都要收费100到200元,收取费用与绕行数十公里的费用差不多,只是因为考虑到节省时间所以宁愿交钱过桥。黄德义本人也承认收费,只是他说的数额和自愿与被迫的性质有区别。

个人看法:改开以后有不少海外华人和民营企业家在家乡建桥修路,分文不取造福乡里。这种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行为。黄德义原来是教师,显然不属于致富后返乡建桥修路造福乡里的一类人,他的行为只要收取费用,不管数额多少,是否对乡亲和过往外乡车辆人员区别对待,就不能定义为纯公益性质。这一点,对认定此案的性质极为重要。性质混淆了,观点和结论就会相差甚远。

第二,据当时办案的民警介绍,黄德义在建桥以后将河道上原有可以通行的小路堵死,把河床挖坏,逼着过往车辆行人在枯水死只能从他家建的桥上通过。黄德义还特意为了收费建了个彩钢房,并安装了个地秤,给过往大车称重收费。”对办案民警的说法,黄德义本人以及当地村民、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过往车辆司机的说法不一。

个人看法:实事求是查清办案民警说法是否属实同样非常重要。第一个问题涉及建桥的性质是否纯公益行为,第二个问题如果属实就涉及破坏河道、占用公共资源非法牟利,不但不属于公益行为,而且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强制纠正。如果拒不接受处理甚至在此过程中发生暴力冲突事件就为后面发生的刑诉事件创造了条件。

第三,黄德义及其家族成员有没有在洮河私自挖沙的行为,在与邻里或邻村人员发生纠纷时有没有相互斗殴及伤人行为。邻村支部书记接受采访出镜称黄德义与该村因为搭桥用地纠纷发生冲突,他本人被打伤,耳朵缝了20多针。这两个问题应该是黄德义本人及其家族成员被抓被判刑的重要因素。

个人看法:根据相关规定,在河道挖沙必须得到批准。过去数十年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基建用砂石供不应求,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相关背景,基本不可能通过正常手段通过正规渠道获得批准,因此黑恶势力染指这一行业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黄德义家族染指砂石行业,又与基层村干部因用地等经济纠纷发生暴力冲突,而建桥本身又违反相关规定,被多次责令拆除并罚款,此案显然绝非大多数网友认为的那么单纯。

通过梳理上述已经公开的案情脉络,我的看法是上述几个问题决定黄德义建桥被判刑一案的是非性质。简而言之,如果黄德义建桥是纯公益性质的,没有改变河道地形地貌,没有强制收费行为,没有挖沙及因利益冲突发生暴力斗殴,仅仅是建桥手续不健全,那么这就是一起当地政府不作为,司法部门枉法判刑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性质恶劣的冤案。

反之,如果对黄德义不利的几个关键问题确实存在,那就是案情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妥当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冤假错案。从目前已知情况看,此案判决发生在2019年,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开始时显然是把此案作为涉黑案件处理的,所以才会抓了十八人之多。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为涉黑法律依据不足,又不想放人,于是套用了“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

目前因黄德义不服判决坚持上诉,且已引发重大舆情,上级法院已受理申诉。当地政府在舆论压力下也已经开始修桥。我更关注的是,在基层社会发展和治理中,建桥修路这种确有需要,政府因为资金安排等原因难以及时修建的情况下,如何引导民间资金和力量,允许其获得合理回报参与修建,从而做到既利民又合法。

具体到本案,还是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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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