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鹏鹏
23-07-12 21:40 微博认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到欧陆后,才知道所谓“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概括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学术意义,几乎每个国家都很不相同,无论是制度,还是学说与判例。很多我们在中国教科书中所看到的材料,并不周延,例如大陆法系的直接原则,相当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这便是错误的,法国就没有直接原则,德国的直接原则也不同于传闻证据排除,事实上,德国并不排除传闻证据,尽管设定了较严苛的适用条件。至于学说,那差别就更大了,几乎每个国家对自己的制度都有独特的理论。因此,广博的视野,可以提供更多的理论及制度参照体系,避免以偏概全。目前很多部门法都有德国化的趋势,其实德国的很多法律制度及学说也较为独特,尽管很有启发,但在欧洲亦是例外的存在。我花了二十年的时间研修欧陆的语言及法律制度,便旨在寻求与中国本土经验的最佳共鸣。这份工作也是当下构建自主学术体系的基本前提。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