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点文字 23-07-1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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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降低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机率,提高对事件的应对能力,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对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不当,例如缓报、漏报、瞒报事件实情,事件发生后实行言论管控,都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食品药品安全如此重大事项,所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都得让位于公众健康。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如果公众不知情,如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人们就无法参与。信息公开不是制造恐慌,而是最好的全民动员和警觉。自由的信息流通本身就是一种免疫机制,因为真相是解决问题的钥匙。(#中国官方回应阿斯巴甜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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