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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南京中院公众号发了一个案例,关于“预罚款+司法建议”。
公众号介绍的案情如下: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南京某物业公司应协助原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地下车库曾发生电动车充电自燃,引发安全事故,且自身只是管理方并非产权人为由,拒不配合安装,周某、王某某遂向南京栖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南京栖霞法院主动作为,向被执行人发送《预罚款通知书》,要求其与产权方区分责任,15天内给出解决方案,否则将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组织涉案小区车位产权方、管理方、业主三方座谈,就充电桩安装问题进行讨论,释法明理,并向被执行人发送《司法建议书》,指明其管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建议重新调整管理理念,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禁止业主安装充电桩。最终,地下车位产权方与管理方对该院的执行行为无异议,均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建议,愿意协助业主安装汽车充电桩。该物业公司对《司法建议书》回函,充分认可本次执行行为,表示今后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后续管理中将主动协调产权方、社区、消防局等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快充充电桩,尽全力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满足业主的多样性需求。
不过我觉得这个带有一定的能动性,以后我们申请执行时,可以沟通,但能否获得批准,就要看当地情况了,只是可以作为一个思路参考。至少南京地方可以拿着这个案例去申请,毕竟都上了江苏高院的公众号了。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