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3-07-2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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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未找到合适对象能退婚介费吗#】2021年7月,袁某花5000元与婚介公司签订婚恋服务协议,约定一年内一对一精准提供婚恋服务,期间如果没有合适交往对象,服务费用全额退还。合同履行前期,婚介公司陆续向袁某介绍对象。袁某与其中一对象一起吃饭、逛街、看电影,相处两个多月后,袁某认为不合适,此后婚介公司也未再向其介绍对象。一年合同期结束后,袁某以婚介公司未能替其找到合适结婚对象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袁某与婚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袁某认为婚介公司未向其介绍能够结婚的对象,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法院认为,袁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婚介公司向其表示介绍“合适交往对象”,不足以证明婚介公司作出介绍“合适结婚对象”的承诺,且婚介服务本质为介绍机会;袁某对交往对象是否满意,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感受;相亲是否成功、最终能否结婚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袁某与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未能结婚,不代表婚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更不能认定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

结合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考虑到婚介公司在服务后期未向袁某继续提供服务,同时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判令婚介公司退还袁某60%的服务费3000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涧西法院法官白狄莎表示,婚介服务不同于传统服务行业,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和人身属性。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应当理性认识明确具体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及时对婚介公司履行合同的瑕疵行为提出自己的异议并予以留痕,以备发生争议时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婚介公司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明晰服务事项、依约认真履行,避免因违约承担经济损失。(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