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法院: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村民住宅能否按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裁判要旨】1.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但是,基于村民住宅用于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特殊性,行政法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责令相对人补办手续。这一制度设计考虑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重用地审批,轻规划审批”的历史沿革、实践情况,因此,意义重大。2.与一般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不同,村民在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进行建设房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乡镇政府是目前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机关,即使村民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其作为审核批准机关,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完善手续。在棚改项目启动后,乡镇政府在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径行拆除村民房屋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嫌疑。4.村民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宅基地上建房是大部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的普遍情况。乡镇政府对某一户村民予以区别对待,不仅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而且置该村民合法利益于不顾,不具有可取性。
【裁判文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京0113行初394号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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