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作者观点:《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规定的推定为保证,应解释为连带保证责任,而不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不明确时推定为一般保证的规定进行二次推定,因为后者推定的基础事实是双方约定了保证;如果双方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约定不明,不具备适用上述规定进行推定的事实基础。在债务加入还是保证不明的情况下,不能解释为一般保证,因为只有连带保证才具备与债务加入不易区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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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西
同意作者观点:《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规定的推定为保证,应解释为连带保证责任,而不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不明确时推定为一般保证的规定进行二次推定,因为后者推定的基础事实是双方约定了保证;如果双方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约定不明,不具备适用上述规定进行推定的事实基础。在债务加入还是保证不明的情况下,不能解释为一般保证,因为只有连带保证才具备与债务加入不易区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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