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林翰上诉状认为自己无罪#【#包丽案二审判决书#:牟林翰和包丽关系与家庭成员无本质区别,精神折磨属于虐待行为】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澎湃新闻当天从权威渠道获取到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案二审判决书。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包丽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原告人蔡某某和牟林翰均提起上诉。
牟林翰认为自己不构成虐待罪,也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澎湃获取的牟林翰一份手写的上诉状写道,其认为自己无罪,他认为自己和包丽之间属于情侣之间发生“矛盾争执”,并不涉及法律,“从未想过真正伤害她(包丽)”。他还写道,一审判决他有罪,系“助长以网暴寻求关注”,“助长‘自杀有理’之歪风邪气”。
二审法院表示,经查,第一,从牟林翰与包丽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经常性共同居住、同居期间曾共同前往对方家中拜见对方父母,且双方父母均认可二人的同居状态及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朋友关系等情况看,虽然牟林翰与包丽尚未登记结婚正式组建家庭,但在长期同居期间二人关系始终稳定、情感相互依赖、生活相互扶持且均在为结婚积极准备,因而二人之间关系与家庭成员关系并无本质区别,由此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求。
第二,虽然在案缺乏充分证据证实牟林翰曾对包丽实施过肢体暴力,但牟林翰本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及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牟林翰在明知且接受包丽曾有性经历并已与包丽交往且同居的情况下,既不同意包丽的分手请求,又纠结于包丽以往性经历并借此高频次、长期性、持续性辱骂、贬低和指责包丽。牟林翰对包丽实施的前述经常性侮辱谩骂行为具有精神折磨性质,属于虐待罪所规范的虐待行为。
澎湃注意到,包丽生前好友作为证人指出,牟林翰与包丽确认恋爱关系后,牟林翰常因包丽不是处女而和包丽吵架,且有过推搡,“打过耳光,掐过胳膊,并让她(包丽)下跪”。
二审法院认为,从牟林翰侮辱谩骂行为的时长、频次、粗俗程度及曾造成包丽因不堪忍受而割腕、吞服过量药物的后果看,牟林翰对包丽实施的虐待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第三,在2019年9月24日至案发前,包丽与牟林翰始终居住在一起。2019年10月9日,牟林翰在包丽因长期遭受其精神折磨而精神依附于自己的情况下再次言语刺激包丽,直接导致其选择离开牟林翰家中并入住宾馆服药自杀。
法院认为牟林翰对包丽长期实施的精神虐待及当日再次实施贬损人格性质的言语刺激与包丽自杀死亡之间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
综上,牟林翰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牟林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均不予采纳。http://t.cn/A60i5Oy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