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四金法考 23-07-2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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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法捞分攻略+易混淆知识点表】建议收藏!

从总体上说,行政法可以分为五个部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可以称为行政法的总论,它们不是命题的直接重点,往往会被考生忽略,但这反而是一个误区。总论是基础,理论基础没有打好,应用部分就无从谈起。

因此,我们在把握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的同时,也要注重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容。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在客观题中的考查角度比较多样,有区分此机关与彼机关职能的,也有涉及后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可以说,做行政法题目,第一步就是要准确找到行政主体,进而推出后续的程序和对应内容。

行政主体从层级上可划分为中央与地方两大部分。中央、地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的内容容易在选择题中出题;而地方行政机关中,还需要注意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从权力来源上,可以划分为依授权和依委托两种,这主要涉及到后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被告判断。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偏向于行政立法的行为,需要着重关注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及区别,这里面细节特别多;

而具体行政行为偏向于行政执法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从“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处分性”四个要件入手,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了。

这两种行为的区分标准:是否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该题目是否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只要有明确的相对人,那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这一部分,出题人很喜欢将三个内容放在一起考查,考生也确实存在一定混淆。不过,在后期做题中就不难发现,各部分的考查侧重各有不同,且基本不会大变。

这里主要记住它们的程序,每个部分整理出来也就一两页纸的流程。另外还有这三个行为的立法创设对比、实施主体对比、听证程序对比,只要把这些内容记住,细节背一下,这块基本可以满分!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考试中,出题人非常高频地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内容互设陷阱,稍有不慎就落入其中,丢掉了分数。

容易混淆这部分内容的同学,可以多看看下面这张对比表(图1),一定不要记混!

5、国家赔偿

对于国家赔偿这一部分,首先,要界定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这两个概念;其次,把握要不要赔(赔偿范围)、谁来赔(赔偿义务机关)、怎么赔(赔偿程序)、赔什么(赔偿项目)这几个核心点。

这部分的内容,司法赔偿,客观每年必考一道题,主观不考;行政赔偿,客观主观都会考,复习时要有所侧重。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