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交警败了!”山东临沂,高速上,乘客声称拉肚子,要求停车,客车司机于是将车停在应急道上,结果被交警逮个正着,不仅被罚款200元,还被记12分当场扣了驾驶证。事后,司机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交警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来源: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大巴车司机刘某拉着一车乘客沿京沪高速向江苏方向行驶,至蒙阴时,乘客李某突然嚷嚷着肚子疼,要求停车。
刘某表示前方几公里处就有个服务区,让李某忍一忍,后见李某情绪激动,于是便靠边停车,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
可谁料,李某方便完上车后,刘某刚准备发动车辆,就被例行检查的执勤交警拦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执勤交警指出刘某靠边停车的行为违法,欲对刘某做出处罚。
刘某赶紧解释缘由,表示自己停车是特殊情况,但是执勤交警认为刘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让旅客下车到护栏外上厕所的行为不属于紧急情况,并没有采纳刘某的辩解。随后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对刘某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并据此扣留了刘某的驾驶证。
没了驾驶证,相当于没了工作,刘某越想越憋屈,于是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某认为自己停车属于紧急情况,即便不是紧急情况,应患病乘客要求将车停在应急道上,也情有可原。
不仅如此,他还指出执勤交警扣留其驾驶证时没有出具任何凭证。
给自己的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是“实施了违法停车上下客(代码47050)的违法行为”,但是代码47050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是“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
认为交警队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怎么判?
1、刘某的情况属于不属于紧急情况?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高速应急车道并非不能停车,只是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所谓的紧急情况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急”并不太一样。
困得受不了停车打盹,饿得受不了停车吃饭,憋得受不了,停车方便等等都不属于这里的“紧急情况”。
这里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停车等待救援”“司机、乘客突发疾病需要立即进行治疗”三种情况。
具体到本案,刘某的情形确实不属于紧急情况。
还应当注意的是,即便认为刘某的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也必须开启双闪、应当按照规定架设三角警示牌,提醒后车避让,而这些刘某并没有做。
2、执法不仅要保证实体公正,还要确保程序正义!
《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交警扣留当事人驾驶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具体到本案,虽然刘某的行为已经违法,但是交警队扣留刘某的驾驶证,但是未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同时还认为违法停车上下客无对应违法代码,而代码47050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是“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两种二者不一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故此撤销了交警队对刘某的处罚。
一审判决后,交警队不服,认为一审判决仅以处罚决定书代码、文字表述不完全一致而认为“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不当,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3、最后,虽然刘某得以逃脱处罚,但是不可否认刘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了,而且给自身及众多乘客的安全构成威胁。
因而在此除了提醒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外,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非紧急状态切莫在高速应急道停车,切莫心存侥幸,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这事您怎么看?
(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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