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听从孕妇堕胎意愿是剥夺生育自由吗#【县政协委员认为医院不听从孕妇堕胎意愿是剥夺生育自由,太和卫健委:值得商榷】据安徽阜阳太和县政府网站8月11日消息,太和县卫健委当天答复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陈飞、尚东宏、王素玲委员“关于加强女性生育自由及相关权益保护的建议”称,生育不仅是自由的,而且还要对社会和家庭承担责任,三位委员反映医疗机构不完全听从孕妇本人的意愿实施流产(堕胎),就认定剥夺了女性生育自由权利,是值得商榷的。
关于“县卫生部门及其医院对女性享有生育自由的权利多方面多层设卡阻碍和变相加以剥夺”,太和县卫健委答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深受男女比例失调困扰,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给人口再生产带来严重障碍。因此,国家对人工终止妊娠是有限制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孕妇患严重疾病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等特殊情况,其他情形不准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太和县为进一步明确人工终止妊娠签批、查验、信息通报,规范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严格实行《终止妊娠手术通知书》签发制度,严格执行人工终止妊娠查验制度,依法规范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切实保障育龄妇女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指出全面普及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自主选择权;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加强对女性健康安全用品产品的质量保障。
因此,生育不仅是自由的,而且还要对社会和家庭承担责任,三位委员反映医疗机构不完全听从孕妇本人的意愿实施流产(堕胎),就认定剥夺了女性生育自由权利,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医疗机构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执业,医疗机构核查孕妇终止妊娠原因是十分必要的。http://t.cn/A60uk6M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