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V 23-08-1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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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普法向:国旗、国徽有没有版权?如果有的话,属于谁?有没有过保护期?】

视觉中国的事情最近又闹得有点大,大家翻出了当初视觉中国把国旗国徽标注了版权的事情,引发以下一些问题:国旗、国徽有没有版权?如果有的话,属于谁?有没有过保护期?

本文就来回答一下。

先解释一个小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著作权”就是“版权”,两者是土豆和马铃薯的关系。(《著作权法》第62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鉴于下文可能会两个概念串用,因此事先告诉大家它俩是一回事。

问1:国旗、国徽究竟有没有著作权?
答:有。
是否有著作权,取决于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所定义的“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以及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所罗列的没有著作权登情形(法条本身等、单纯事实信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国旗和国徽,都属于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属于作品。同时它们又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罗列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国旗和国徽是有著作权的。
当然,有人可能会问:那这个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不是已经过了?
这是个好问题。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制、发行……等等),其中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但是何时到期,却要取决于不同的因素。我们需要先解答“著作权属于谁”,然后才能回答这个问题。

问2:国旗国徽的著作权属于谁?
答:这个有争议,本文倾向于认为属于最初的设计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斜杠代表法条中另起一行):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这里有些观点认为国旗国徽是当初由政协主持创作,代表政协意志,因此全国政协应该被视为作者。
但是我个人不太赞同这个观点。因为所谓“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意思是指组织的意志为作品贡献了主要的独创性。政协主持创作过程其实就是委托给别人创作,然后自己选一个最满意的。创作过程中,政协是不加干涉的。因此政协并未对国旗和国徽的图案贡献多少独创性(即使有也很少,比如去掉了原来国旗设计图里面大星当中的党徽),难以构成“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
因此,国旗和国徽不属于法人作者作品(或者叫单位作品),而是自然人作者作品。如前所述,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一款,作者默认是著作权人。
那么政协是什么角色呢?
我本人倾向于认为,当时的关系属于政协委托设计者进行创作,设计者受托创作。国旗和国徽都属于由此而诞生的“委托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委托作品,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当初双方曾约定国旗国徽的著作权归属于政协或其他人(因为当时的中国压根没有著作权法,一般人也没有这个版权的概念)。
综上,我认为,国旗和国徽的作者兼著作权人,应该是最初的设计者。

问3:国旗国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过了吗?
答:有争议,但本文观点倾向于认为还没有过期。
上面已经阐明了本人观点:国旗国徽的作者是最初的设计者。
最初的设计者是一些自然人(其中国徽还是多个自然人的合作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自然人作者的作品,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国旗的设计者曾联松,1999年才去世,距今才24年,没满死后五十年。所以国旗的著作权在保护期内。
国徽的设计者有包括林徽因等很多人,是一个合作作品。合作作品保护期要到最后一个合作作者死后50年。而国徽设计者之一的周令钊今年1月才去世。别人不管是否健在,反正国徽的著作权肯定也在保护期内。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