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司没有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
作者:周华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01读前思考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2.大股东变相分配利润但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小股东该如何维权?
02案例解读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总第262期)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
03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原告: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2:李昕军
诉讼请求:
1.判令太一热力公司对盈余的7000余万元现金和盈余的32.7亩土地(从政府受让取得时的地价款为330万元)定向居立门业公司进行分配。
2.判令李昕军对居立门业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04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
(1)太一热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居立门业公司盈余分配款20466276.4元。
(2)太一热力公司按贷款利率向居立门业公司支付20466276.4元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3)如太一热力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由李昕军承担赔偿责任。
2.二审裁判:
改判部分盈余分配金额,其余维持。
05案情简介
1.2010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硅料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1供应原生多晶硅计人民币395万元。
2.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1只付款124万元。
3.2012年10月26日,被告1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截至2012年10月25日,被告1共计欠原告本息380万元。协议订立后,被告1还款 35万元,仍拖欠本金236万元。
4.被告1设立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2500万元,其中被告3认缴额2000万元,实际出资400万元,持股比例 80%,被告2认缴额500万元,实际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20%。
5.2010年11月 19日,被告1作出股东减资决定,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减少至500万元,被告2和被告3持股比例不变。被告1作出减资决议后未通知原告。 6.被告1存于工商档案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在上海商报刊登了减资公告,被告1和被告2、被告3承诺,未清偿债务及担保债权,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全体股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相应担保。
7.后被告1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06判决结果分析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2.案件分析
一、太一热力公司是否应向居立门业公司进行盈余分配。
(1)太一热力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司法审计的结论显示,太一热力公司清算净收益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双方有争议的款项,太一热力公司也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
(2)李昕军同为太一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一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居立门业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兴盛建安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居立门业公司造成损失,属于太一工贸公司滥用股东权利.
(3)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的救济权利,并未规定需以采取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置程序,居立门业公司对不同的救济路径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二、如何确定居立门业公司应分得的盈余数额。
(1)原被告双方对公司账目进行了核查和询问,并进行审计形成了《审计报告》。
(2)双方有争议的1038.21万元应当依法另寻救济路径解决,不应在本案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作出认定和处理。
(3)扣减存在争议的入网“接口费”1038.21万元,按居立门业公司40%的股权比例计算,原告应分的金额为16313436.72元。
三、太一热力公司是否应向居立门业公司支付盈余分配款的利息。
(1)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的,应支付利息。
(2)法院判决强制分配的部分,不支付利息。
四、李昕军是否应对太一热力公司的盈余分配给付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李昕军既是太一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兴盛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利用关联关系将太一热力公司5600万余元资产转让款转入关联公司,若李昕军不能将相关资金及利息及时返还太一热力公司,应对公司就不能收回的资金承担赔偿责任。
07案例启示
1.一般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分配公司利润,如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当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大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可以诉讼要求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3.小股东维权很难,要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当发生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尽快聘请专业律师维权,以防公司被大股东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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