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婚姻方面的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情况也不见得更好些。我们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
在包括许多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委托妇女料理的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劳动。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家务的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
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只是给无产阶级的妇女——开辟了一条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但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她们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事务的义务,那末她们仍然会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劳动而有独立的收入,那末就不能履行家庭中的义务了。在这方面,不论在工厂里,或是在一切劳动部门直到医务和律师界,妇女的地位都是这样的。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庭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
现在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有收入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居一种无需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
——恩导《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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