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利 23-08-2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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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举报一公司偷逃税 税务不查处却称愿为企业补开发票】近500万元装修款支付后,装修公司迟迟不开发票。10年过去了,支付方卓先生举报该装修公司偷税漏税行为,却被西安税务告知,税务部门愿补开发票,对他的举报行为并未处查。
卓先生是陕西乐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尚公司”)负责人,2012年6月5日,因公司位于西安市丈八北路一处临街商铺需要装修,当天与西安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晟公司”)签订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卓先生所在公司累计向日晟公司支付工程款 496余万元,而这笔工程款,日晟公司一直没开发票。
2016年,日晟公司为讨要余下的200余万元工程款,将乐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一是乐尚公司支付尾款,二是日晟公司需给乐尚开具已支付的496万余元工程款的发票。
但双方都没做到。随后,乐尚公司倒闭。原告继续发起诉讼,追加乐尚公司的三名股东,进一步讨要工程款,2022年,西安中院二审判决,认为三名股东不符合追加条件,不予追加。此案到了高院,又被判定符合追加条件。现在要求乐尚的三名股东偿还债务。
卓先生告诉笔者,乐尚的几名股东正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偿还,但同时,对于公司的权益也要维护,“当初,应日晟公司法人要求,已支付的496万余元中的大多数都打到其个人账户了,对他们来说,开发票要花钱,对我们来说,这开票拿回来可以抵税款啊。”卓先生说,他近期就日晟公司10多年不开发票一事向12345西安市民热线投诉,该投诉最后转到了西安市税务局碑林分局太乙路税务所,工作人员给他的答复是:愿补开发票。“他们只愿补开发票,却不查处该公司偷税漏税的问题。”这让卓先生没想到。
西安一位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帆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之规定。日晟公司在收到乐尚公司近 500 万元装修款后,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其行为涉嫌偷税漏税的刑事犯罪。 @西安税务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