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3-08-28 10:44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跟你们分享一个劳动法案例。
比如我们一般给顾问单位写员工手册,会明确规定,迟到多少次有什么措施,而一段时间内迟到了再多次数(要合情合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假如劳动手册制定、披露以及员工确认过程都没问题,员工迟到事实也举证,那么一般法院还会支持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说个题外话,我们一般建议公司使用钉钉,你自己打卡机,首先记录调出来很麻烦,其次员工可能抗辩你篡改了记录。而法院对钉钉记录的真实性还是比较认可的。

但是如果没有员工手册呢?比如一个月上班22天,迟到15天这样。也还有办法,可以用劳动合同法里关于“劳动纪律”那一条,即“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但是无论劳动手册还是劳动纪律,适用起来有个前提,那就是用人单位不要在明知劳动者迟到多次情况下,还给他发全勤奖,否则一些法院会认为你已经对他未迟到事实做了追认,否则你不会发全勤奖给他。
也就是虽然打卡记录什么的都证明他迟到了,但你好好的去发全勤奖,那只能说你自认他没有迟到。

一点分享,仅供参考。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