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侯元祥、侯静父女冤案的一审并不是一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轻描淡写,而是无中生有的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t.cn/A6OVVQcc
发布于 安徽
青岛侯元祥、侯静父女冤案的一审并不是一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轻描淡写,而是无中生有的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t.cn/A6OVVQ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