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版《治安处罚法》里将增加“伤害民族感情”相关条款,只想说立法需慎重。毕竟“伤害民族感情”的判断标准太主观了,没有具体标准。
曾经就有人觉得开日本车伤害他的“民族感情”了,然后抄起了U型锁砸向了日本车车主。
有的大妈还污名化所有质疑她、反对她的人呢,称对方为“乌贼”“反贼”,这是她的“民族感情”被伤害了,导致的?
那我最近看男篮输球还觉得他们和男足一起,都伤害了我的“民族感情”呢。[摊手]
法律应该提供确定性的,而这种口袋罪会增加不确定性。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