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 仍帮助转移违法资金】曾某林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通过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为他人转移资金,流水金额达1217万余元,其中查实的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为5.13万元。2023年1月16日,福建省长汀县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4月6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曾某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曾某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t.cn/A6OVfDRr

西丰检察
23-09-05 13:32 微博认证: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