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袁律师 23-09-05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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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拟修订,这是大事!】对新增的第34条,论者关注的多是“民族精神、民族感情”定义糊涂、难以界定,担心成为新的“口袋罪”。本律师要问的是,假使确实伤害了民族感情、有损民族精神,能法办吗?谭嗣同、梁启超、鲁迅、柏杨这些民族脊梁,其著述伤害民族感情、对传统的民族精神大加挞伐的地方多着呢,岂不都要抓起来?

“民族精神、民族感情”是一个民族共同的精神和感情,十数亿之众,难道会像婴儿一样脆弱,有人穿一套奇装异服或是在言语上批评一下,就集体崩溃了?批评得不对,其他成员可以据理反驳,千万人的口水都可以把对方淹死;如果批评得对,受点伤害又如何呢?不痛一点,怎么可能洗心革面、焕发新春?

《周易》云:“日新之谓盛德”。《诗经》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文化在源头上是开放的、包容的、自信的,现在怎么脆弱到需要立法禁止公民的异质穿着和批评言论了呢?

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文化、历史、现实进行批评与反思,相互辩论,自我教育,激浊扬清,是一个民族进步与革新的最大动力。禁止伤害民族感情,其结果就是禁止变异、禁止批评,堵塞了民族革新与重塑的可能。

人大网http://t.cn/AiBDpjA0正在对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这是大事,你我都有份!本律师已提交建议,要求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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