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发声质疑,他认为,“上述法律条文并未对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进行描述和界定,对此种法益的保护是通过对相关行为的惩罚得以体现的。”“由于上述法条的立法语言不够准确,很可能导致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立法语言要求明确、严谨、规范和简明,可是由于语言的局限性、现实的复杂性以及人们认知能力有限,我们也能接受立法语言一定程度的模糊性。然而再模糊,也必须能被解释和理解。”
“现在不是法家天下,而是法治社会。如果法律不具有可预测和指导性,很可能导致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民众也很难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可能有好的守法效果。”
“具体到本条,一个保守但无害的修改,应该是第34条删除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形,使得它不溢出刑法中对侮辱英烈罪的罪状描述。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内化在我们的公共生活和感情里,它没有那么弱不禁风,更用不着紧张和焦虑。”
(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原文链接http://t.cn/A6OIGP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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