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女子生育后分手被诉退彩礼#【女子结婚未登记生育后分手被诉退彩礼,二审:可不退,但本人愿少量退】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彩礼纠纷案例。法院二审判决显示,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的,女方可不返还或少量返还彩礼。
男子王某与女子殷某于2016年相识,王某2016年12月18日向殷某支付彩礼10万元。2017年1月1日二人举办婚礼,因王某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5月26日二人生育一子王某某。二人共同生活至2020年初,后因感情不和分居, 分居期间王某某随王某共同生活,因殷某不同意,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0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殷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在订婚时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物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与殷某未登记结婚,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殷某称彩礼已全部花销完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双方生有一子并同居长达三年,在共同生活期间支出一定的费用用于日常生活及养育子女,故酌情判决殷某返还王某7万元彩礼。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支持王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有误。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殷某与王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办理结婚仪式,并已实际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王某某,王某某现已年满三周岁,殷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支出一定的费用用于日常生活及养育子女,鉴于上述情况,酌定殷某返还王某彩礼款2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案事实,可以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殷某表达了同意少量返还王某彩礼款的意见,为更好化解双方矛盾,故改判殷某返还王某2万元彩礼款,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息诉服判,未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