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侠客行 23-09-09 06:31
微博认证:财经知识分享官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两家顶风作案的东方时尚和我乐家居,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规减持!应该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的处罚!

有法有规,又是顶风作案,性质恶劣,应该从重处罚!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