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检察官黄浩,性情中人。
一句“史骂”(讼棍当是民国之前对讼师的篾称)和一句“国骂”语惊四座,闻者无不惊为天人。
个人觉得,忍无可忍,无需再忍!但要加限制定语,要说“某某某讼棍,我XXX”,那就问题不大。直接来一句“松棍”,打击面积太大了,律师协会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作为公诉人员骂律师肯定是不对的,但权威也是必须要维护的!律师可以为被告说话,但必须尊重公诉人员的意见,因为公诉人员代表的是国家。今后代表被告人的律师,还是谨言慎行吧!被骂是小事,被轰出公堂就丢大发了!
发布于 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