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碰到了执业以来的第一个风险,帮当事人申请执行,去执行局交材料之后第二天当事人跟我说对方付款了,问我接下来怎么操作,我说那我去配合签字结案,但是因为经验不足我完全忘记还有执行费这回事了。
执行费理论上是被执行人承担,而去法院交材料不等于立案,也就是说从我交材料到真正执行立案当中有一段时间,正确做法应当是趁没立案前去执行局把材料拿回来,这样就可以免交一笔执行费。
但是一来我完全忘记会产生执行费的问题(一直以来都代理的申请人,没代理过被执行人),二来那段时间在忙招投标,因为跟我当事人的利益没有关系,所以很自然地抛到脑后了。
结果今天去执行局结案的时候对方不肯轻易承担执行费,所以在执行法官主持下我们坐下来掰扯过错问题。对方当然是说他们已经履行了,我们没有及时把材料拿回去是我们的过错,因此应该我们承担执行费。
而我确实有点理亏加心虚,因为当事人跟我说了之后就已经不是他的问题,而转化为我的工作了,是我工作上的失误,以至于有可能要他来承担责任,当然最后还是会转嫁到我头上。但是我在法官面前肯定不能轻易认下这个错误,于是我开始抗辩,而且还真让我想到一个撇清责任的理由。
首先,被执行人没在判决文书指定的履行期内付款。这个案件是经历过二审的,二审判决文书送达后即生效,有十天的履行期,如果对方十天内付款,那就没有任何问题了,但是对方付款是在我提交执行申请之后。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对方没有全额履行。对方虽然按照判决书载明的金额付款了,但是所有涉及给付义务的判决书都会有一条例行公事——凡是没在履行期内付款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他们确确实实延迟付款了五天,理论上应该要支付利息(尽管这个利息低到几乎没有)。
我把这个问题抛出来直接绝杀,执行法官本来还想做工作让大家各半承担,但是我说完之后他可能觉得很有道理,于是他说要去请示领导。
法院领导也很给力,说既然这样干脆驳回执行申请吧,这样谁都不用承担执行费。我一听愣住了,居然还可以这样操作,困扰我很久的难题就这样迎刃而解,当然其中不乏我运气好的成分。
只能说律师确实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一不留神就把自己搭进去了,只能不断给自己敲钟,时刻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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