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职_庞九林律师 23-09-1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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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取消第59条侮辱、谩骂警察从重处罚规定。

理由
(1)本条已经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处罚,侮辱、谩骂警察如果阻碍执行公务,依法处罚。警察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警察的特殊保护不能无限扩大。
(2)本法第42条第1款第(二)项已包含“对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行为的处罚。其结果就是将对警察的侮辱和对他人的侮辱进行了区别处置,这种区别处置中又隐含了因公民身份不同而予以特别保护的意涵,也因此同样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不符。
(3)侮辱、谩骂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警察执法障碍。但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从重情节”就意味着,“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应和其他的妨害公务行为一样要有积极的阻挠行为,且造成了公务无法顺利执行的结果才能入罚。而修订草案将“侮辱、漫骂”列为阻碍行为,实际上已经潜在地扩张了本条的处罚边界。其可能造成的适用结果是,即使当事人并无积极的妨害行为,也未造成妨害结果,仅因辱骂行为就可能会被行政拘留。
(4)刑法甚至在2021年《修正案(十一)》中单列一项“袭警罪”,并规定要从重处罚。现实生活中,脚踢、手推、抓绕、击打警察,都有可能按照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处 警 告 或 者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 以下 拘 留,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或 者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的;
以侮 辱、谩骂、威 胁、围堵、拦截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如何看待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