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3-09-15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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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完成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状、诉前及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网络查控申请书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别问我为什么起诉状的受诉法院是空着的,因为我要去找一个能够做诉前保全的法院,再不济也要找一个可以做网络查控的法院。

问:在本案中,被告一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欠付租金,被告二至被告七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作为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可以选择被告二至被告七中的任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本案所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相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本案应当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在作为主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或者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第30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租赁物使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若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被告住所地是局限于作为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告一住所地,还是拓展至民事起诉状中所有被告的住所地均可以选择?

博主倾向性认为:在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案件中,同时存在作为主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同时存在,且主、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亦不同。虽然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对于同时存在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情形,依据主合同确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时,被告二至被告七作为从合同的当事人而非主合同当事人,其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但同样有观点认为: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据主合同判断管辖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对于被告住所地进行判断时,不局限于作为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告,应当以起诉状中列明的所有被告为准。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4条、第36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可以选择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担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任一人民法院起诉。

博主对于该观点不予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第2款所规定的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是指不得以作为从合同当事人的被告担保人所在地来确定管辖,在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时所称的被告住所地已经排除担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除非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与担保人住所地一致的情形】。如果通过前述解释又回到可以由并非主合同当事人而为从合同当事人的其余任一被告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于架空该条法律规定【最终又可以以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相违背。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