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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最初几年,我曾经坚信自己入错了行。我在法律专业的学习中感到了一股浓浓的“匠气”。我们被训练来把本来参差多态的生活削足适履地塞入“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等等固定的框框,虽然其中也不乏智力的挑战和逻辑推演的乐趣,但这种法度森严的思维方式却与我散漫疏阔的性格大相违背。而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我又会想:“这都是些别人的琐事,与我的人生意义有什么关系”。所以,那时候我经常怀疑自己是否有勇气一辈子面对这样的琐碎呆板。年轻人总是思想上天生的浪漫派吧。虽然我没胆量退学或者换专业,但在应付法学专业的课程之外,我读的更多的是文史哲的著作。读周作人肯定比读史尚宽有趣,就算翻翻其实看不懂的《逻辑哲导论》,也比看一本《以案说法》带劲。后来跟法学圈里的学友交流才发现,像我这样的其实大有人在,大家的理由也差不多:法学里不大有对人与社会的终极性的追问与回答,法学的规范与严谨有时候简直等于盲目与短视。
——节选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于2009年(当时张老师还是人大法学院副教授)接受中国法学创新网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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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