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我偶尔有办理一些亲戚的民事案件,我惊讶地发现,由于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民事法官还是比较中立,比较能讲道理的,在判决书能够对双方的争论的焦点进行归纳,然后进行全面的评析,得出自己的裁判结论。反观刑事判决书,由于一方是代表国家的公诉人,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可能平等,法院难以保持中立,大多还是倾向于控方,和检察院站在同一阵营,一起指控被告人,早已经把人权保障观念抛之脑后了,这就决定了在判决书中,难以讲道理,难以全面分析辩方提出的观点,结论都是“于法无据”或者“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可是,法官理解的法又是什么法?法官认定的事实又是什么事实?难以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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