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实务中多有误解。
只有判决主文中涉及物权的设立、变动、消灭的形成判决和裁定、裁决书,才是民法典规定的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法律文书。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虽然该条文中提及了调解书,但本人始终认为,物权的归属应按物权变动规则来确认,不能任由当事人调解,否则将动摇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这一不动产物权制度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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