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3-09-2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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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中几个时间点的确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一些赔偿项目、标准的起算点、截止点属于易混淆的对象。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对几个时间点进行一下确定。
1.如果有持续产生医疗费的,医疗费赔偿数额计算至什么时间?
一般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产生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计算至什么时间,为什么计算至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因受侵害无法取得收入的补偿,那么就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天数计算误工费为一般情形,如果出现了持续误工的特殊情形,按说应该在持续误工期内一直支付误工费。
但在定残以后,受害人因受侵害无法取得收入的补偿就转化为伤残赔偿金(目前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计入伤残赔偿金),因此在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特殊情况下,误工费就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残疾/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从何时起算?
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死亡赔偿金应当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已计入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当按照伤残或死亡从上述日期开始起算。
也即在判断被抚养人年龄时应当按照上述时间点进行计算(伤残的以定残之日的年龄为准,死亡的以事故发生之日的年龄为准)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均是以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为准,此时的上一年度是相对何时的上一年度?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此处的一审辩论终结时是否包含发回重审时的一审存在争议,各方的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可以看届时为哪一方争取利益引用相应的观点。

转自:杨安邦律师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