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的消失意味着什么
这两天做案例检索,问题很简单,和国有企业合作时,如何区分合法的出国考察和贿赂。因为可能同时违反中国法和FCPA,需要在这两方面都做研究。
在中国法和美国法下,违法的构成要件都很清楚。但这种理论分析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公司更想知道的是实际要怎么做:
到底什么算是合理的商业目的?在出国考察期间,哪些活动可以安排、哪些活动不能安排?可以安排接送车吗,可以安排导游吗?等等。
美国法研究是相对好做的。执法部门有份一百多页的官方指南,里面列举了若干典型案例。案例会说,出国开会可以,但是在加勒比海坐豪华游轮不行;去公司访问可以,但是去拉斯维加斯旅游不行。
有的典型案例也会提到人均花了多少钱,这样企业自己能有个数。
除了执法部门整理的典型案例,每一个依据FCPA起诉的案件都会公示,可以很容易地了解近期的执法动向。
依据这些案例写法律意见就非常轻松,把客户遇到的问题和这些案例一对比,就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比如,给合作方安排导游,就是明显的不能做的。本身就不允许有旅游行程,更不需要导游。但如果活动是外文的,安排翻译则是可以的。
至于中国法研究,就真的不太好做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处罚,不论是纪律处分还是刑事处罚,文书本身都是不公开的。能查到的至多是语焉不详的情况通报,“无实质考察行程”,所以被处罚。
那到底什么叫实质考察行程呢?这个意见就很难写。我相信纪律部门内部有更有参考性的规定,可惜我们看不到。
好在很多地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会公开的,能找到更具体的线索。比如某公司安排去日本培训,总共四天,但其实只有半天在培训,这个就违法了,要处罚。
这样我们就可以出个意见,要仔细看行程里每项活动的时间,不能实际活动只有几个小时,却招待合作方呆几天。
要是这些处罚案例也不公开,这个研究就不知道怎么做了。
这也是裁判文书网的意义。如果把案例事实和裁判结果都公开,哪怕法院说理部分很简略,哪怕过去的案例没有法律拘束力,企业和个人也可以根据原有案例的事实,自己总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从而主动避免违法。
要是把这些案例全部隐藏起来,只给大家一个很抽象的大框架,如何能知道自己有没有违法呢?
司法判决有两方面的作用:解决纠纷,确立规则。不把司法判决给大家看,无异于放弃了司法判决树立规则的作用,从整体社会成本来看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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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